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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6-36项)

  • 作者:null 文章来源:null 点击数:1782

    更新时间:2008-03-25 16:18:23 字体大小:  

26、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
(1)《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29、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旅行社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天至15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
处罚种类:注销或没收其资格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私自出借、转让、伪造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没收其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各类旅行社没有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三)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32、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本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限期整改;
(四)停业整顿;
(五)吊销营业执照。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33、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34、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35、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36、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