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名:
  • 密码:

行政处罚(16-25项)

  • 作者:null 文章来源:null 点击数:1804

    更新时间:2008-03-25 16:10:47 字体大小:  

16、旅行社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17、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8、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9、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20、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第(五)项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
(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


2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处罚种类:吊销导游证、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4、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
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2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2)《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