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名:
  • 密码:

行政处罚(6-15项)

  • 作者:null 文章来源:null 点击数:1559

    更新时间:2008-03-25 16:08:52 字体大小:  

6、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8、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9、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10、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11、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12、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我报价、财务账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13、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4、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5、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