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户名:
  • 密码:

行政处罚(1-5项)

  • 作者:null 文章来源:null 点击数:1665

    更新时间:2008-03-25 16:07:31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共36项)
1、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2、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3、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4、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5、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